深圳泰尔智能视控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某某能视控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民初41718号 原告:深圳***能视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浪荣路17号**第二工业38号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621号1001之A11房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53幢8层805。 负责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5月4日出生,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内蒙古扎兰屯市。 原告深圳***能视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尔公司)与被告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奇公司)、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哈奇北分)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哈奇北分、哈奇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哈奇北分向我方支付合同款30920元,2、哈奇北分向我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为以309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4月20日计算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3、哈奇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哈奇北分签订软件制作合同,签约后我方按照约定完成了全部义务,***北分仅支付了部分合同款项,尾款30920元一直未予支付。哈奇公司作为总公司应当就此承担连带责任。 哈奇北分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哈奇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12日,甲方哈奇北分与乙方泰尔公司签订软件制作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实地郑州荥阳展示中心弱电及智能化工程项目多媒体软件。项目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合同费用共计30.92万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0%。乙方到现场将全套软件安装调试完成且提供符合要求的单据后,甲方应再支付合同总额的40%。全套软件交付成品且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且提供符合要求的验收报告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款项。软件免费维护期2年。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进行软件开发,乙方在收到预付款后45日内交付至本协议约定地点并调试完毕。签约后泰尔公司进行了软件制作开发工作,哈奇北分陆续支付了部分合同款项,现仅剩30920元未付。2021年6月21日哈奇北分出具了签收单。 上述事实,有软件制作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当事人**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哈奇北分与泰尔公司签订的软件制作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付款分为若干步骤,其中最后一笔30920元应当在“全套软件交付成品且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且提供符合要求的验收报告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可见该笔款项的支付附有条件,且条件的完成有赖于哈奇北分的验收行为。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哈奇北分完成了相关验收,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对泰尔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提出过异议,此种情况下,哈奇北分拒不付款明显违约,剩余合同价款理应立即支付泰尔公司。关于利息,哈奇北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合理期间内付款,长期拒不支付,客观上给泰尔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该公司以起诉时间作为利息的起算点,亦属合理,本院一并予以支持。泰尔公司要求哈奇公司直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无法支持。哈奇北分、哈奇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深圳***能视控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欠款三万零九百二十元。 二、被告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深圳***能视控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三万零九百二十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计算至上述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能视控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七十三元,由被告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