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6845号
原告:深圳***能视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浪荣路17号**第二工业38号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53幢8层805。
负责人:***。
被告: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621号1001之A11房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小狗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621号1001之A11房号(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1号楼15层1801-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能视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小狗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能视控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2022年7月8日开具的交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能视控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