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泰尔智能视控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某某能视控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6845号 原告:深圳***能视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浪荣路17号**第二工业38号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53幢8层805。 负责人:***。 被告: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621号1001之A11房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小狗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621号1001之A11房号(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1号楼15层1801-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能视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小狗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能视控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2022年7月8日开具的交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能视控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