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肖春成与深圳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51178号
原告(被告):***,男,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子,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志,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原告):深圳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北环大道7018号710航天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29079XF。
法定代表人:程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继桐,女,系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子、张佳志,被告(原告)深圳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继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主张其于2019年1月21日接受劳务派遣至航天信息公司处工作,后于2019年10月1日与航天信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提交其与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以及与航天信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证。航天信息公司确认《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对***与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关联性不确认,认为与本案无关,主张***于2019年10月1日入职。
本院认为,***提交的《劳动合同》载明起始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故本院采信航天信息公司有关***于2019年10月1日入职的主张,认定***的入职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
二、工作岗位:税务咨询师。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主张其于2020年5月21日向航天信息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而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5月21日解除,***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EMS邮单及送达信息》为证。航天信息公司确认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辩称其于2020年5月22日才收到***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本院认为,解除权属形成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航天信息公司,双方的劳动合同即解除,本案中航天信息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收到***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5月22日解除。
四、工资情况:***主张其在职期间的平均工资为18000元/月。航天信息公司则主张***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工资由基本工资2200元、岗位津贴10400元、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5400元×绩效系数,绩效系数与绩效考核成绩挂钩)构成,2020年4月起***的工资由基本工资2200元、绩效工资、绩效奖金(绩效工资、绩效奖金均与绩效考核成绩挂钩)构成,航天信息公司提交了***在职期间的《工资条》、薪酬结构调整文件。***确认《工资条》的真实性,也确认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的工资结构,对薪酬结构调整文件不予以认可,主张薪酬结构调整文件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作出的,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航天信息公司未进行公示,航天信息公司不能依据该通知单方变更薪酬结构,故对2020年4月起的工资结构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基于双方均确认***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工资结构,故本院认定***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工资由基本工资2200元、岗位津贴10400元、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5400元×绩效系数,绩效系数与绩效考核成绩挂钩)构成。航天信息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职代会闭会期间生效规章制度的通过流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该薪酬结构调整文件不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调整薪酬结构的依据,本院对航天信息公司有关调整薪酬结构的主张不予采信,故本院认为2020年4月双方未就薪酬结构进行调整,因此***在职期间的工资由基本工资2200元、岗位津贴10400元、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5400元×绩效系数,绩效系数与绩效考核成绩挂钩)构成。
五、平均工资:《工资条》及银行流水载明***2019年10月实发工资为17488.36元、2019年11月实发工资为18469.83元、2019年12月实发工资为18155.38元、2019年度奖金9128.67元,2020年1月实发工资为18055.75元、2020年2月的实发工资为17876.23元。经核算,***主张的在职期间平均工资18978.67元,未超出本院核算金额,本院予以认可。
六、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主张航天信息公司未足额支付其2020年3月的绩效工资,2020年4月航天信息公司单方无故调整薪酬结构,亦未足额支付2020年4月的工资。航天信息公司则主张***的部门领导根据***的工作情况进行打分,2020年3月的绩效成绩为50分、2020年4月的绩效成绩为10分,***工资减少的原因系***的工作表现不佳,但航天信息公司已足额支付***2020年3月、4月的工资,航天信息公司提交了《工资条》、2020年3月、4月《考核评价表》为证。***确认《工资条》的真实性,不确认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工资条》载明***2020年3月实发工资为15237.13元、2020年4月实发工资为2641元。本院认为,航天信息公司提交的2020年3月、4月《考核评价表》,无***的签名,且***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另航天信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作出2020年3月、4月绩效评价的事实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2020年3月、4月的《考核评价表》不予采信,航天信息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2020年3月、4月的绩效考核情况,因此本院按***的平均工资来核算***2020年3月、4月的工资差额。经核算,***仲裁请求中主张的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8621.22元,未超出本院核算金额,本院予以支持。
七、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的工资:***称航天信息公司仅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的工资4574.83元,未足额发放,航天信息公司应予补差。航天信息公司则主张其已足额发放。
本院认为,航天信息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2020年5月的绩效考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以***的平均工资来核算***2020年5月工资。经核算,航天信息公司应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513.91元(18978.67÷21.75×15-4574.83)。
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主张因航天信息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航天信息公司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但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航天信息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航天信息公司依法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的月工资及在航天信息公司处的工作年限计算,航天信息公司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8978.67元(18978.67×1)。
九、未休年休假工资:航天信息公司主张***的法定年休假为10天,***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的年休假经折算为5天,航天信息公司已于2020年春节期间安排***休完年休假。***确认其法定年休假为10天,但航天信息公司仅安排其在2020年春节期间休了3天年休假和2天探亲假,尚有年休假未休,航天信息公司应当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本院认为,如上所述,***于2019年10月1日入职航天信息公司,故***诉求2019年10月1日前非航天信息公司处的未休假年休假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虽主张其2020年春节期间休2天探亲假,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航天信息公司同意其休探亲假的相关审批手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本院对***有关其2020年春节期间休2天探亲假的主张不予采信,故本院认定该两日休假也为年休假,另双方均确认***2020年春节期间已休3天年休假,因此本院认定***2020年期间已休5天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的相关规定,***2019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按在航天信息公司处的剩余日历天数计算,则***2019年度在航天信息公司处的剩余日历天数为92天(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折算其应休年休假为2天(92÷365×10),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的相关规定,***2020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按在航天信息公司处的已过日历天数计算,则***2020年度在航天信息公司处的剩余日历天数为142天(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折算其应休年休假为3天(142÷365×10),因此***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的应休年休假合计为5天(3+2),如上所述,航天信息公司已安排***休了5天年休假,故***再诉求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的应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加班工资:***主张航天信息公司安排其在休假日加班,但未支付加班工资,***提交了《考勤记录表》为证。航天信息公司不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辩称其未安排***在休息日加班。
本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就加班事实进行举证。本案中,***提交的《考勤记录表》,航天信息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确认,且该证据未加盖航天信息公司公章或有相关负责人员的签字,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休息日存在加班的情况,故***诉求休息日加班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2019年10月1日与航天信息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诉求2019年10月1日前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十一、律师费:***要求航天信息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并提交了发票。根据劳动者的胜诉比例,本院认定可由航天信息公司承担律师费2180.35元[(18621.22+8513.91+18978.67)÷(18621.22+20360.2+13088.7+15706.44+37972.04)×5000]
十二、离职证明:双方当事人当庭确认航天信息公司已向***开具了《离职证明》,***本人确认已经收到,对于离职证明本院不再予以处理。
十三、仲裁请求:***仲裁请求为:1、航天信息公司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8621.22元;2、航天信息公司支付2019年1月21日至2020年5月2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0360.2元;3、航天信息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工资13088.7元;4、航天信息公司支付2019年1月21日至2020年5月2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5706.44元;5、航天信息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7972.04元;6、依法裁决航天信息公司为***补缴或折现2019年1月21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7、航天信息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8、航天信息公司向***出具正式离职的证明。
十四、仲裁裁决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6460号。
十五、仲裁裁决结果:(一)、航天信息公司为***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二)、航天信息公司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8140.09元;(三)、航天信息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7845.25元;(四)、航天信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8009.11元;(五)、航天信息公司支付***律师费2080.14元;(六)、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六、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航天信息公司支付:1、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工资差额31709.92元;2、2019年1月21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0360.2元;3、未休年休假工资15706.44元;4、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7972.04元;5、垫付的律师5000元;6、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航天信息公司请求判令:1、航天信息公司无需向***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8140.09元;2、航天信息公司无需向***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7845.25元;3、航天信息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8009.11元。4、航天信息公司无需向***支付律师费2080.14元。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原告)深圳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8621.22元;
二、被告(原告)深圳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513.91元;
三、被告(原告)深圳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8978.67元;
四、被告(原告)深圳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律师费2180.35元;
五、驳回原告(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原告)深圳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被告(原告)深圳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元(***、航天信息公司各已交纳10元),由航天信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单    琪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曾丽梨(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