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8民初501号之一
原告:海南中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东路42号展兴颐龙名居A2栋19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盈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凯德美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海润路新汇磊物流综合市场B区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中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凯德美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海南中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中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中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67元,由海南中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