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105民初4732号
原告: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三村270号3栋1层。
法定代表人:武洪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红,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街黄金口三村270号。
法定代表人:徐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红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红和被告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红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其与武汉慧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福建山西国家电网设备采购合作框架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供原告查阅和复制;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中国结算《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供原告查阅和复制;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从2018年6月15日至今的公司有关董事会会议记录,供原告查阅和复制;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代码831722,原告是被告公司股东。2018年9月10日,被告发布编号2018-031公告即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明确备查文件目录有:…(二)武汉慧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福建山西国家电网设备采购合作框架合同》;(三)《股权质押合同》;(4)中国结算《证劵质押登记证明》。2018年9月29日,原告向被告递交《查阅复制申请书》,要求被告提供自2018年6月15日至今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与武汉慧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福建山西国家电网设备采购合作框架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供原告查阅、复制。被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原告回复,以《福建山西国家电网设备采购合作框架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中国结算《证劵质押登记证明》涉及商业机密为由拒绝了原告的查阅、复制申请,同时拒绝向原告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被告拒绝原告的合法请求,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被告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诉称的部分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被告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一直是采取公告形式进行通知,不存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形。2、被告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均在股转系统进行了公示,原告完全可以自行查阅。3、董事会备查文件不一定是股东会的备查文件,且备查文件是提供给股东在特定地点、时间查阅的,不是复制的内容。4、原告主张查阅的部分查阅内容涉及被告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机密,按照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被告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不向原告提供。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相关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代码831722,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是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2018年9月6日,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追认编号为HLWX-KJ-2018-25的采购合作框架合同的议案》、《关于追认股东徐健质押股票为公司担保事宜的议案》、《关于追认公司向股东徐健借款40万元的议案》。2018年9月10日,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公告了所审议议案的审议及通过情况以及备查文件目录。备查文件:…(二)武汉慧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福建山西国家电网设备采购合作框架合同》;(三)《股权质押合同》;(四)中国结算《证劵质押登记证明》。2018年9月29日,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向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递交《查阅复制申请书》,要求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自2018年6月15日至今(2018年9月29日)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与武汉慧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福建山西国家电网设备采购合作框架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供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查阅、复制。2018年10月10日,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发出《关于湖北捷武〈查阅复制申请书〉的答复函》,同意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查阅、复制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决议,但认为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要求查阅、复制的《福建山西国家电网设备采购合作框架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中国结算《证劵质押登记证明》涉及其商业机密,董事会会议记录则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查阅、复制范围,拒绝向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上述文件。其后,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2018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2018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及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及决议、陶永法辞职报告。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继续要求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福建山西国家电网设备采购合作框架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中国结算《证劵质押登记证明》以及董事会会议记录以供其查阅、复制,但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仍然拒绝提供,双方纠纷遂起。
本院认为,被告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后被告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公告了董事会所审议议案的审议及通过情况,并列出了备查文件目录,备查文件包括武汉慧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福建山西国家电网设备采购合作框架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中国结算《证劵质押登记证明》,而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可见在被告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福建山西国家电网设备采购合作框架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中国结算《证劵质押登记证明》列入公告备查文件后,上述文件即成为公示信息内容,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将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因此被告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述文件涉及其商业机密的抗辩与其将上述文件列入公告备查文件的行为相悖,被告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抗辩不能成立。上述备查文件是公告列明的可供公众查阅的文件,与会计账簿的性质不同,对上述备查文件的查阅应包括复制的含义。综上,原告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福建山西国家电网设备采购合作框架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中国结算《证劵质押登记证明》供其查阅和复制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由此可见董事会会议记录并非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原告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从2018年6月15日至今的公司有关董事会会议记录供其查阅和复制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列出的备查文件《福建山西国家电网设备采购合作框架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中国结算《证劵质押登记证明》以供查阅、复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0元,被告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元。被告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应负担的款项直接给付原告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 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龚平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