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9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左长风,系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街黄金口三村27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予以免缴。
审判员*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