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特1814号
申请人:深圳市科佳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罗路2号汇业大厦A座8楼。
法定代表人:敖文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煌,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莉,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袁翠连,女,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麻城市。
申请人深圳市科佳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佳达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1日做出的深宝劳人仲(燕罗)案[2019]596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科佳达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事由如下:一、劳动关系解除时间非2019年8月14日,被申请人自2019年8月5日起,已处于离职状态。故2018年8月份工资截止日应为当月的5日。二、仲裁裁决比对银行流水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载明被申请人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支付的工资款项合计66905.56元有误,主张57869.56元(66905.56元-9036元),核算中的金额9036元(663元+406元+550元+681元+550元+3500元+246元+548元+610元+826元+456元)系报销费用。三、年假。1.2017年5月23日至2019年8月5日产生年假共11天,已休年假7.5天,未休3.5天,而非6天,根据自身情况调休原则:被申请人2017年3天年假已休,休假日期2018年4月11日、2018年5月2日、29日;被申请人2018年5天年假已休4.5天,休假日期12月21、22(0.5天)、23、24、25日;被申请人2019年年假3天,及上年度0.5天,未休3.5天。四、经济赔偿应根据上述第二点金额(57869.56元)重新核算。综上所述,请法院审理并查明事实,纠正错误,支持申请人的撤裁请求。
被申请人袁翠连到庭应诉并辩称:第一,2016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申请人未为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6月至被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前的这段期间,申请人未为被申请人缴纳公积金,且申请人也未按劳动法的规定发放2016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未休产假的工资。在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发出了一份书面的申请报告,并非辞职报告。被申请人的工作时间截止2019年8月5日,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已提交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是基于申请人的以上行为才从2019年8月14日被迫辞职。第二,仲裁庭已将报销费用从计算被申请人的工资中扣除。第三,关于年假的问题,申请人现在提交的证据是2018年4月、5月、12月的考勤记录,此证据在仲裁已提交过,仲裁委也是根据该考勤记录进行计算,因此被申请人对仲裁委的裁决没有任何异议。综上,请求驳回科佳达公司的撤裁申请。
本院针对科佳达公司所提的撤裁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评判如下:
在劳动仲裁案中,劳动仲裁委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举证情况及民事证据规则,认定科佳达公司存在拖欠袁翠连在职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产假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的情况,裁令科佳达公司向袁翠连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产假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基于仲裁裁决已认定的事实而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经审查,劳动仲裁委基于其关于科佳达公司无故拖欠袁翠连劳动报酬的事实认定,采纳袁翠连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在法律适用和仲裁程序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此外,本案仲裁裁决亦未发现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撤销事由。
综上,深圳市科佳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深宝劳人仲(燕罗)案[2019]596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科佳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科佳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张 永 彬
审判员 徐 玉 婵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晓露(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