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麦克维尔空调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3573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女,197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园园,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麦克维尔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芳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守彬,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麦克维尔空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