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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1民初3204号 原告:***,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浙江迪特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81号1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X1PJ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迪特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金额为10000元,并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金额并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1元(已减半收取),退还2426元,由***负担2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任 红 书 记 员 程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