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能瑞科技有限公司

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能瑞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1981号

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B座2层。

法定代表人:姚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能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06-1号金领大厦2-2-1403。

法定代表人:王涛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能瑞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80.0元,由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