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欣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欣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同煤浙能麻家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602民初2125号
原告:西安欣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电子西街3号西京国际电气中心A座12层1202室。
法定代表人:秋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煤浙能麻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朔州红旗牧场。
法定代表人:杨发长,职务,董事长。
原告西安欣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同煤浙能麻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西安欣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欣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67元,减半收取计49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