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达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高达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4661号
原告:杭州高达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7幢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630848X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南二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63665692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职工,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高达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高达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杭州高达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高达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