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达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望远现代金属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高达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宁01民初550号
原告:宁夏望远现代金属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颢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高达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7幢39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望远现代金属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高达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夏望远现代金属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宁夏望远现代金属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任朝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