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达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谈前进与杭州高达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谈前进与杭州高达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7-30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民终字第5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谈前进。
委托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高达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30号12幢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谈前进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高达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民初字第2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谈前进于2003年8月至2013年8月在高达公司处工作。谈前进离职后,向杭州市滨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高达公司支付2011年业务提成奖金及独立绩效考核奖金。2013年8月14日,谈前进、高达公司经杭州市滨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由高达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谈前进业务提成奖金41272元及绩效考核奖金30000元;2、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该仲裁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2013年9月4日,谈前进又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高达公司支付2012年绩效考核奖金及2013年7月年业务提成奖金。2013年10月18日,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西劳仲案字(2013)第4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谈前进全部申诉请求。谈前进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原审法院院,要求:1、高达公司支付谈前进2012年绩效考核奖金65999.36元;2、高达公司支付谈前进2013年7月业务提成奖金3200元。
原审法院认为:高达公司、谈前进于杭州市滨江区劳动争议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上述协议。该调解协议中第二条明确“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即表明双方均放弃对该调解协议生效前已发生的争议相互主张权利。谈前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签署调解协议的后果应有明确的认知。本案关于奖金的争议于谈前进离职时即已存在,则无论高达公司是否仍需向谈前进支付奖金等,谈前进签署协议的行为已可表明其放弃要求高达公司支付相应奖金等的权利,故对于谈前进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谈前进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谈前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关于奖金的争议在谈前进离职时即已存在”,属事实认定错误。理由:1、对于2013年7月的业务提成奖,谈前进一直认为不存在争议,根据高达公司实际发放奖金的时间推算,2013年7月的业务提成奖在劳动合同的正常支付周期内,则要等到2014年4月才发放。2、2012年的绩效考核奖不受2013年8月14日双方所签订的调解协议限制。该调解协议仅针对谈前进当时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当时的仲裁请求中未涉及到2012年的绩效考核奖。该调解协议仅限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双方存在的劳动争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支持谈前进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高达公司答辩称: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滨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调解的过程已经涉及到2013年7月的业务提成奖,高达公司也不存在绩效考核奖金,当时是为了达成调解,在调解协议第一项才写明绩效考核奖金。协议中写明“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表明双方均已经放弃2013年8月14日之前因劳动关系形成的所有权利义务主张。滨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该次调解得到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原审法院的肯定,合法有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谈前进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了(2014)杭证民字第342号和(2014)杭证民字第413号公证书,证明双方之间有邮件往来,高达公司存在对谈前进进行年度考核方面的明确规定以及谈前进通过快递方式向高达公司邮寄2011、2012年度销售数据的统计,要求高达公司对谈前进进行2012年度绩效考核的事实。高达公司对两份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力有异议,认为考核针对的是天津公司,而非东北大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绩效考核,高达公司也没有必要就考核问题回复谈前进。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针对谈前进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作如下评述:一、谈前进在2013年8月1日从高达公司离职,双方劳动关系截止至该日终止,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劳动关系双方并未就谈前进在职时应得的各项奖金予以最终结算,因此,谈前进认为在2013年8月第一次提起仲裁时关于奖金的争议尚不存在的主张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关于奖金的争议在谈前进离职时即已存在,并无不当。二、2013年8月14日,双方的调解协议内容为:“1、由高达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谈前进业务提成奖金41272元及绩效考核奖金30000元;2、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该调解协议的第一条并未限定业务提成奖和绩效考核奖的具体年份。同时,调解协议第二条也未限定双方系仅就谈前进此次仲裁时所提请求无争议。谈前进主张该调解协议仅针对谈前进2013年8月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因此,该调解协议表明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劳动争议已经解决。原审判决认为无论高达公司是否仍需要支付谈前进奖金,谈前进签署协议的行为表明其放弃要求高达公司支付的权利,并无不当。综上,谈前进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谈前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