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达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谈前进与杭州高达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杭西民初字第2417号
原告:谈前进。
被告:杭州高达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七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谈前进诉被告杭州高达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3年5月,原告就被告欠付的2011年绩效奖金等向杭州市滨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开庭审理之前,原、被告核对2011年绩效考核账目后,经仲裁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被告支付原告业务提成奖金及绩效考核奖金若干,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原告通过该次调解方知2012年的绩效考核奖金也可通过该种方式得到解决,随即整理相关数据,并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前述调解协议中“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即表明双方均已放弃2013年8月14日之前因劳动关系成立而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主张,故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认为“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系指2011年12月31日前双方之间存在的劳动争议均已解决,而原告本案中主张的2012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和2013年7月业务提成奖金均产生于上述时间点之后,应属于新的劳动争议。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绩效考核奖金65999.36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7月业务提成奖金3200元。
被告答辩称:原、被告于2013年8月1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真实、合法、有效,该调解协议第二条明确“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即表明双方均已放弃2013年8月14日之前因劳动关系成立而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主张,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3年8月至2013年8月在被告处工作。原告离职后,向杭州市滨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业务提成奖金及独立绩效考核奖金。2013年8月14日,原、被告经杭州市滨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由被告于2013年8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业务提成奖金41272元及绩效考核奖金30000元;2、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该仲裁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2013年9月4日,原告又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绩效考核奖金及2013年7月年业务提成奖金。2013年10月18日,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西劳仲案字(2013)第4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全部申诉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杭州市滨江区劳动争议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约履行上述协议。该调解协议中第二条明确“双方无其他争议”,即表明原、被告均放弃对该调解协议生效前已发生的争议相互主张权利。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签署调解协议的后果应有明确的认知。本案关于奖金的争议于原告离职时即已存在,则无论被告是否仍需向原告支付奖金等,原告签署协议的行为已可表明其放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奖金等的权利,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谈前进的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