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索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彩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珠海华索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2民初6499号
原告:山东彩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华索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1889号创意谷18栋110室-7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袁宜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媚,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彩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华索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彩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珠海华索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彩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彩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华索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0元减半收取333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山东彩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