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02财保10号
申请人:某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
被申请人:冯某,男,汉族,1989年12月29日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申请人某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冯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冯某的财产10000.00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责任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冯某所有的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彩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