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衡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与广州衡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7350号 原告:***,女,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衡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之十四夹1.203房自编-1至-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月6日出生,系该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州衡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五项,其他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日期:2020年1月14日。 二.岗位:人事经理。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期限为2020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原告的月固定基本工资为3000元。 三、工资标准:原、被告确认原告在职期间工资总额为7000元/月。原告主张其试用期工资为7000元/月,转正后为8500元/月。被告确认原告试用期工资为7000元/月,但表示试用期后因原告不匹配岗位要求,故与原告协商2019年3月、4月的工资仍按7000元计算,原告对此亦表示同意。 四、离职情况:被告于2020年4月提出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对此表示同意。原告最后工作至2020年4月7日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五、代通知金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金8500元。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的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支付代通知金情形,原告该主张欠缺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工资差额:1、被告按70%标准向原告发放了2020年2月工资4900元(被告确认差额为2100元);2、被告向原告发放了2020年3月工资6471.92元;3、被告向原告发放了2020年4月工资6422.92元。 本院认为:对原告主张的2020年2月工资差额,非因劳动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被告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工资差额2100元。对原告主张的转正工资差额,被告已超额发放2020年4月工资,该款项同为工资,性质相同,结合被告2020年4月发放的工资数额,被告应未再欠付原告转正工资差额,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另,因被告发放的系工资,故超额部分不应作为经济补偿金的抵扣。 七、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问题:原告主张其系被动同意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认为系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同意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存在胁迫、欺诈的情形,故本院认定原告同意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欠缺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因本案系因用人单位提出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故被告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按照原告完整月度平均工资即2020年2月、3月工资的平均数额计算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为(8500元+7000)÷2元=7750元。原告主张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7500元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故经济补偿金计算为3750元。 八、申请仲裁时间: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九、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85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5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转正工资差额1265元;四、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1月27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965.51元和2020年1月28日至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574.71元;五、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2月工资差额2100元。 十、仲裁结果: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1791《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3日至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536.78元;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5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金8500元;二、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元;三、被告支付转正工资差额1625元;四、2020年2月份剩余30%的工资2100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衡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750元。 二、被告广州衡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工资差额21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广州衡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 庭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