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地网络有限公司

优地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6800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博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居里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秉彬,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天,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优地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卢鹰。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博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优地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6800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优地网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4,1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优地网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4,167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 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雯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