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68000号之一
原告:上海博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居里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秉彬,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天,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地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卢鹰。
原告上海博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优地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博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博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雯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