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490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中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优地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鹰。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俊楠,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红,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高中虎因与被上诉人优地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8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中虎一审诉讼请求:1、优地公司全额偿还错扣税款21958.80元;2、本案相关诉讼费由优地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驳回高中虎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4.49元,由高中虎负担。
上诉人高中虎上诉请求:一、请求法院从公平公正角度出发,修改(2017)粤0305民初18345号判断结论,支持上诉人以下全部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全额偿还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过错导致被扣税款21958.80元;三、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包括前次诉讼费用174.49元;
被上诉人优地公司辩称,与一审答辩意见一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能否代扣代缴上诉人应缴纳税款。
上诉人上诉称由于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其被扣税款21928.8元。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代扣代缴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被上诉人依据生效判决向上诉人一次性支付判决款项,有义务代扣代缴上诉人应缴纳的税款。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该义务不能因其他事由而免除,缴纳的税款亦不属于财产损失,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高中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353.33元,由上诉人高中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刘 灵 玲
审判员 黄 玮 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玉寒(兼)
书记员 颜萍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