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103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小辣椒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号新力方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革,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钰,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优地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山区粤海街道高新**道**号联想大厦**层**侧>
法定代表人:卢鹰,该公司执行(常务)董事。
再审申请人江西小辣椒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辣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优地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地网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0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小辣椒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仅依据优地网络公司送测手机的设备序列号与U216手机设备序列号的前九位一致就推定优地网络公司送测的手机就是案涉U216手机,进而认定案涉手机未能通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终端公司)入库测试,否认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移动终端公司出具的案涉U216手机通过第四次入库测试的证明,系认定事实错误。移动终端公司在二审判决后出具《说明》,证明优地网络公司U216手机于2014年7月31日通过移动终端公司的产品入库验收测试。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认定事实,符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二)案涉启动资金80万元的性质系设计开发费用,小辣椒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且项目已经启动。因此这部分资金不应退回。(三)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通过入库检测的时间,即使未能通过三次测试,也不必然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也不能认定小辣椒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优地网络公司明知案涉手机尚未通过入库测试,仍向小辣椒公司下单支付预付款,应当自愿承担相应商业风险,已支付小辣椒公司的312万元货款不应退还。综上所述,小辣椒公司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查明,UT斯达康(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号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更名为优地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一)案涉U216手机是否已经通过移动终端公司入库检测;(二)小辣椒公司应否退还优地网络公司312万元货款;(三)小辣椒公司应否退还项目启动资金80万元。
关于案涉U216手机是否已经通过移动终端公司入库检测的问题。本案中,根据法院向移动终端公司的调查取证,优地网络公司U216手机于2014年7月31日通过移动终端公司产品入库验收测试。但是基于移动终端公司测试报告中显示的设备序号所对应的手机并非案涉U216手机,而优地网络公司经过公证两次送测均未能通过移动终端公司测试(测试手机的设备序列号与案涉U216手机设备序列号前9位一致),二审法院据此以移动终端公司2014年7月31日的通过测试结论存在疑点和瑕疵为由,认定小辣椒公司生产的案涉U216手机未能通过移动终端公司入库测试,并无不妥。移动终端公司在二审判决后出具《说明》,仍是对2014年7月31日测试结论的重复说明,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小辣椒公司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案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小辣椒公司应否退还优地网络公司312万元货款的问题。基于小辣椒公司生产的斯达康U216手机经多次测试,始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优地网络公司提供通过移动终端公司入库测试的手机,二审判决认定小辣椒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还优地网络公司已支付的312万元货款,并无不当。
关于小辣椒公司应否退还项目启动资金80万元的问题。案涉《LTE产品OEM协议》约定:“在订单累计达到5万部手机的时候,优地网络公司退还小辣椒公司80万项目启动金。”但是由于小辣椒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优地网络公司提供通过移动终端公司入库测试的手机,导致上述协议无法履行,不能实现量产的合同目的,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小辣椒公司退还优地网络公司支付的项目启动资金80万元,也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小辣椒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佘琼圣
审判员 金锦城
审判员 许东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