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地网络有限公司

某某、优地网络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57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优地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一道016号联想大厦三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卢鹰。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优地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4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我曾诉优地公司支付2011年8月至2014年7月奖励计划奖金及补偿金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2016)粤03民终480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优地公司支付我激励计划奖金79968元、专利奖金2000元,共计81968元。判决生效后,我申请执行,优地公司在没有征得我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故意向税务部门替我代缴了激励计划奖金的税款,将剩余奖金及补偿金支付给了我,导致我被代扣税款共计21958.8元的损失。根据优地公司公示过的2011关键员工保留计划,奖励奖金79968元,按照计划应该是三年分月发放,平均到每月2221.3元,根据2011年8月至2014年7月的税收政策,达不到扣税标准。原审判决对我不公平,判决依据片面,故请求依法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再审申请的事由来看,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优地公司能否代扣代缴***应缴纳税款。优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代扣代缴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优地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一次性支付判决款项,有义务代扣代缴***应缴纳的税款。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该义务不能因其他事由而免除,缴纳的税款亦不属于财产损失。***所提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黄立嵘
审判员  强 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佳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