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57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优地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一道016号联想大厦三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卢鹰。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优地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4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我曾诉优地公司支付2011年8月至2014年7月奖励计划奖金及补偿金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2016)粤03民终480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优地公司支付我激励计划奖金79968元、专利奖金2000元,共计81968元。判决生效后,我申请执行,优地公司在没有征得我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故意向税务部门替我代缴了激励计划奖金的税款,将剩余奖金及补偿金支付给了我,导致我被代扣税款共计21958.8元的损失。根据优地公司公示过的2011关键员工保留计划,奖励奖金79968元,按照计划应该是三年分月发放,平均到每月2221.3元,根据2011年8月至2014年7月的税收政策,达不到扣税标准。原审判决对我不公平,判决依据片面,故请求依法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再审申请的事由来看,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优地公司能否代扣代缴***应缴纳税款。优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代扣代缴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优地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一次性支付判决款项,有义务代扣代缴***应缴纳的税款。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该义务不能因其他事由而免除,缴纳的税款亦不属于财产损失。***所提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黄立嵘
审判员 强 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佳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