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执232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王平安,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优地网络有限公司(原:UT斯达康(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一道016号联想大厦三层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9074368X。
法定代表人:卢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优地网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与于2016年6月23日以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88888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现因本案已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优地网络有限公司(原:UT斯达康(深圳)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的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盛超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旋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