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津01民终69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芯诺联合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38号503室(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大瑞,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夫),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玺之母),住天津市河东区。
上诉人天津芯诺联合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芯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认定芯诺公司的销售行为不存在欺诈,改判芯诺公司按***、*全玺购买电脑的价格退货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两审案件受理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芯诺公司在***、*全玺购买电脑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的录音证据是其购买涉案电脑后与销售人员的通话,录音中销售人员并未认可***、*全玺所说购买时已表达其购买意图,而只是对售后顾客的正常技术咨询给予的相关回复,以及秉承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帮助客户解决问题。据此录音根本无法认定***、*全玺购买涉案电脑时已经告知销售人员其购买意图,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芯诺公司在销售电脑时存在欺诈行为。一审法院在***、*全玺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在购买电脑时芯诺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芯诺公司,让不负举证责任的芯诺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
***、*全玺辩称,要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芯诺公司是明显的欺诈行为,购买电脑时***、*全玺要求芯诺公司按照***需要玩的游戏的配置要求推荐电脑,保证***玩游戏满意。***、***按照芯诺公司的推荐购买电脑后,当晚即发现满足不了游戏要求,不到24小时就向芯诺公司反映了情况。***、***提供的录音证据证明芯诺公司对电脑的承诺。另,销售电脑的这家店没有营业执照。芯诺公司上述行为明显构成欺诈。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芯诺公司退还***、*全玺购机款4100元;2.依法判令芯诺公司欺诈***、*全玺,并确认芯诺公司的违法责任;3.依法判令芯诺公司赔偿***、*全玺12300元(4100元*3)元;4.依法判令芯诺公司承担因退货纠纷给***、***造成的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200元;以上合计176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芯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全玺系母子关系,于2014年7月14日到芯诺公司处欲购买能够玩大型高级游戏的电脑(包括CF、DOTA、红警、求生之路、穿越火线……),帧速率(fps)要大于70。芯诺公司的销售人员向***、***推荐了戴尔3000系列电脑一台(规格型号:M3541),即涉案电脑,系统为win8,并称该台电脑能满足***、*全玺玩以上游戏的要求,承诺7天包退,15天包换。并向*全玺遂出具销售单,注明货品称为戴尔3000系列,配置为6系、4g内存、500g硬盘、2g独立显卡、物理四核处理器,金额为4100元。另注“欠客户发票一张,发票金额4100元”。***、*全玺购买涉案电脑后发现该电脑不能达到其使用要求,即玩大型游戏(包括CF、DOTA、红警、求生之路、穿越火线……),并在购买涉案电脑后的24小时内找到芯诺公司要求退货。然,芯诺公司称会把电脑调试到能玩大型游戏的程度,把帧速率(fps)调到70以上。后芯诺公司销售人员多次调试电脑,并把原版的系统win8改为win7,但仍达不到要求。
2014年7月17日,***将芯诺公司投诉至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南开临江里工商所,在该工商所出具的消费者投诉登记表中,投诉事实、理由及请求记载“投诉人***于2014年7月17日上午11点半电话投诉,下午2点双方来所进行现场调解。投诉人于7月14日在该公司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价位4100元,投诉人称其购买时已向被投诉人告知其买此电脑用于玩大型游戏,并列举包括CF、DOTA、红警等游戏,被投诉人向投诉人推荐了一款笔记本电脑,后在使用该笔记本玩游戏DOTA的过程中,该笔记本达不到其所要求的帧速率,且未开具发票,要求退货。被投诉人说此笔记本电脑达不到其所要求的玩DOTA的帧速率,是因为笔记本电脑跟台式机电脑的性能有差异,笔记本电脑的配置达不到同价位台式机电脑性能,而且对于投诉人所列举包括CF、DOTA、红警等游戏并不太懂,并说发票以后再开具。只同意调换,不同意退货……”。芯诺公司后于2015年9月29日向***开具4100元的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双方就退货及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故成讼。
另查,2014年11月18日,***向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南开临江里工商所举报本案芯诺公司,反映其在芯诺公司处购买的电脑与当时介绍的商品配置和性能不符,涉嫌欺诈消费者,要求调查核实并反馈办理结果。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于2015年1月5日作出销案决定。后***对此决定不服,于2015年8月14日,在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销案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的举报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一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判决撤销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5年1月5日对***举报案件作出的销案决定;并对***2014年11月18日提出的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后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服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8月26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该告知书以***举报芯诺公司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该局作出销案决定。***对该《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不服,于2016年10月24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津南政复决字(2016)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然,***对该决定书不服,于2017年2月7日在一审法院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现该案正在审理中。
再查,***曾于2015年7月13日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芯诺公司退货并依法进行赔偿,后因主体有误,***撤诉,一审法院以(2015)南民初字第649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起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芯诺公司出庭应诉,并当庭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其中***提交了其与芯诺公司销售人员***的电话录音及与芯诺公司方的销售人员***、店长***、副店长*强的现场录音,用以证明芯诺公司方认可购买电脑系要能玩大型游戏(包括:CF、DOTA、红警、求生之路、穿越火线……),并且要求帧速率(fps)大于70,芯诺公司曾承诺涉案电脑可以玩上述游戏,但最终仍无法达到***所要求的功能。芯诺公司要求庭下与其销售人员核实该证据,并于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然其未予提供。
一审法院认为,***、*全玺作为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芯诺公司作为经营者为***、***提供其所销售的商品,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二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使用原则。本案中,涉案商品应属于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产品。***、*全玺作为普通消费者对涉案商品的具体配制并不了解,其在购买时已向芯诺公司阐明诉求。芯诺公司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销售人员,应当真实、全面的向***、*全玺介绍商品,所推荐、销售的商品应满足***、*全玺的需求,如不能满足应如实告知。在一审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499号案件中,***提交的录音资料能够证明芯诺公司已明知其诉求,芯诺公司虽对此予以抗辩,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然而,芯诺公司在明知***、*全玺购买涉案电脑用途的情况下,向其二人推荐不能实现使用目的的涉案电脑,芯诺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故***、*全玺要求芯诺公司退回涉案商品,及以涉案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全玺经济损失的请求,依法支持。***、*全玺另主张交通费损失属于重复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全玺主张确认芯诺公司违法责任一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全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在被告天津芯诺联合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购戴尔3000系列电脑一台(规格型号:M3541)退还被告;同时,被告退还二原告货款4100元;二、被告天津芯诺联合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全玺12300元;三、驳回原告***、*全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天津芯诺联合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全玺”。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芯诺公司提供穿越火线(CrossFire,简称CF)、求生之路、DOTA、红色警戒2的官方网站的配置要求,证明芯诺公司出售给***、*全玺的笔记本电脑的配置远高于游戏要求的配置,芯诺公司销售行为不构成欺诈。***、*全玺质证意见,该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时限,不属于新证据。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欺诈指以使他人陷于认识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其构成需要有欺诈行为,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以及欺诈违反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全玺购买电脑时向芯诺公司阐明购买要求,即***能够玩DOTA、红警、求生之路、穿越火线(CF)等游戏,帧速率(fps)要大于70。芯诺公司应当真实、全面地向***、*全玺介绍商品,所推荐、销售的商品应满足***、*全玺的需求,如不能满足应如实告知。芯诺公司主张该电脑能够满足游戏需求,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芯诺公司的推荐购买了涉案电脑,故芯诺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芯诺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芯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由上诉人天津芯诺联合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欣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