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芯诺联合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芯诺联合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6499号
原告***,女,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文华里7号楼1门104室,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6110173228。
委托代理人***(原告之夫),男,1959年7月15日,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文华里7号楼1门104室,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5907154812。
被告天津芯诺联合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38号2617室,组织机构代码79726223-4。
法定代表人孙素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芯诺联合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政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