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308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9678号大冲商务中心1栋2号楼(B座)28楼。
法定代表人:肖行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4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世栋,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7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
审判员尹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