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90434320Q。
法定代表人:王继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枫,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世栋,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安乐社区关口二路15号智恒产业园19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160XU。
法定代表人:肖行亦。
申请执行人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080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2019)粤0305民初7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合同违约金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73524.1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证,已作出如下财产控制措施:一、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深圳分行75591809981×××16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深圳分行443×××02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三、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深圳分行744191018220005×××01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四、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深圳分行811030101380000×××01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五、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深圳分行33×××83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深圳分行20000×××73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深圳分行75591809981×××01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八、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平安银行深圳分行11×××01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九、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39×××74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十、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浙商银行5840×××85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十一、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44201610900052516323_1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十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深圳市索菱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十三、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深圳市华通微计算机有限公司41%的股权;十四、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深圳市逸行智能驾驶科技有限公司35%的股权。十五、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平安银行11×××03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美元0元;十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44250100006000000261_2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美元0元;十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74×××16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十八、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744191018510003×××01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十九、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811030105290018×××01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二十、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811030105250032×××01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二十一、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75591809981×××38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二十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811030105370012×××01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二十三、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75591809981×××02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二十四、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39×××07账户内银行存款,已冻结人民币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肖行亦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蕾
审判员 金明敏
审判员 庄紫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郭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