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梧桐邑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南京梧桐邑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5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300号
原告南京梧桐邑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耿健,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梧桐邑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梧桐邑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梧桐邑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梧桐邑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南京梧桐邑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