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天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5民初1704号
原告:吉林省天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前进大街2326号服务外包大厦17层03、04、05、06、07室。
法定代表人:韩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告: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力旺东玺台写字楼B座9楼。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原告吉林省天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省天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天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