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1执10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2105B。
法定代表人黄骄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宇,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央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448号普华大厦1楼。
法定代表人朱家昇。
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央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3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6.9664万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向江苏省南京市树德里社区居委会发出了被执行人调查函,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3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润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丁梦宇
书 记 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