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6105号
原告: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南中路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2105B。
法定代表人:黄骄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青,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灯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弄27号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荣,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灯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2017年11月23日签订的《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00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一套PCF软件产品,合同总价为200万元。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支付了价款。但被告从未向上游厂商订购过符合合同约定的上述软件产品。被告通过虚假的交付方式从原告处骗取《产品签收确认单》,并收到原告支付的200万元货款。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经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就上海蓝灯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京0101民初13505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京02民终11088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本案与上述案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实质为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卓优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春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支延杰
书 记 员 王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