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6941号
原告:珠海市顶立打印耗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56E。
法定代表人:宋某1。
被告:珠海博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楼第三层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72L。
法定代表人:冯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顶立打印耗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珠海博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顶立打印耗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林 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