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安信铁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亚太智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安信铁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0105民初2887号
原告:北京亚太智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6号1号楼7层17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0C9KC20。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东阳、李玲,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安信铁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枣林路139号(兰州交通大学科技园孵化楼60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082382937E。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文珍,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兰州安信铁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庆赫,甘肃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亚太智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安信铁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亚太智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太智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东阳、李玲、被告兰州安信铁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安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旷文珍、庆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亚太智通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解除北京亚太智通公司与兰州安信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书》及其他分项合同及相关附件;2、要求兰州安信公司承担因软件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原告对第三方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滞纳金999241.45元(其中哈尔滨以5312195为基数,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3月18日起算至今;西成线以306万元为基数,计算10%的违约金)3、要求兰州安信公司承担,北京亚太智通公司为兰州安信公司根本违约而寻求替代品多支出的成本人民币200万元整;4、要求兰州安信公司承担因介入销售,致使北京亚太智通公司的损失人民币4381000元(以上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7380251.45元)。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兰州安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1日,北京亚太智能公司与兰州安信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北京亚太智能公司代为销售推广兰州安信公司开发的计算机连锁车务操作仿真培训系统、CTC车务终端仿真培训系统、铁路信号系统综合培训平台、计算机连锁教学实验系统。《战略合作协议书》还约定,兰州安信公司承诺不涉足已经授权的北京亚太智能公司销售区域中的项目以及有关的包括经销和零售的商务行为,双方合作期间,兰州安信公司不建立第二家经销及推广商。兰州安信公司若直接或者经第三方名义将产品销售给北京亚太智能公司获得报备授权的客户,则属于违约行为。协议签订后,北京亚太智能公司与包括哈尔滨铁路局、西成线多家铁路运输机构达成销售协议,并与兰州安信公司就上述项目的安装时间、客户需求等进行了明确,签订了协议,并将《战略合作协议书》作为协议不可分割部分。其中,西成线的软件交付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哈尔滨铁路局的软件交付时间为2018年3月18日。截止今日,兰州安信公司都尚未将质量合格的软件交付给上述单位。同时,其已经安装的部分也出现了无法进入、无法打开、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基于上述情况,兰州安信公司还拒绝履行其进行售后保障的合同义务。至此,北京亚太智能公司损失重大。且因迟延交付质量合格、可以正常使用的软件,致使北京亚太智能公司对用户方承担了日万分之五的迟延履行滞纳金。同时,因用户方(即各车务段)对于软件的需求为刚需,因此用户方并未解除合同,而是要求北京亚太智能公司在年底之前提供可以正常使用的软件,因此北京亚太智能公司只得另行高价寻找公司合作,赶在工期前将软件制作完成并交付,为此支出软件开发费用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另,兰州安信公司还存在介入销售行为。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第三方机构向北京亚太智能公司代理区域内的客户进行销售,销售额超过337万元。违反了双方《战略合作协议书》对于北京亚太智能公司销售区域的约定。
兰州安信公司辩称:一、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及相关分项合同及附件等,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结果,依法成立且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未经双方协商或具备法定解除条件,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单方行使解除权。北京亚太智能公司意图单方撕毁协议并拒不履行自身合同义务,恳请贵院依法予以驳回;二、北京亚太智能公司所说的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毫无依据,也不符合合同买卖逻辑及惯例;三、北京亚太智能公司要求兰州安信公司承担其对第三方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滞纳金,无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四、北京亚太智能公司要求兰州安信公司承担所谓“寻求替代品而多支出的成本”人民币200万元,更是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反,北京亚太智能公司提出该项诉求,恰恰证明了其违反合同约定,实施了根本性违约行为;五、北京亚太智能公司主张兰州安信公司承担所谓“介入销售”而致使其产生的损失400余万元,完全是歪曲事实真相,颠倒黑白的结果,恳请法庭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北京亚太智能公司出示的证据为:战略合作协议书、区域商务销售市场启动确认书、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书、补充协议及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哈尔滨铁路局CTC、联锁仿真软件合同、西成线CTC、联锁仿真软件合同及工作量确认及生产通知单、哈尔滨车务段接发车实训演练系统更换通知函、哈尔滨车务段软件存在问题汇总说明函、光盘、优盘、说明函、西成线系统软件问题说明及更换或修复通知函、说明函、哈南站接发车软件问题汇总工作进度汇报说明函以及关于加快哈南站软件开发进度告知函、三间房站接发车实训系统软件更换通知函、三间房站、东场、西场、昂昂溪站系统存在问题汇总说明函、齐齐哈尔站接发车软件存在问题汇总、牡丹江车务段接发车实训系统更换或修复通知函、物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付款情况说明、车站接发类车模拟仿真软件、CTC模拟仿真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及附件、关于战略合作违约的情况说明函、关于战略合作违约的情况说明函的回复函、关于加快哈尔滨局接发车仿真软件开发进度的函两份、车站接发列车模拟仿真软件、CTC模拟仿真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及附件、催款函、微信聊天截图、证人证言、声明、通知函等证据。兰州安信公司出示的证据有:战略合作协议书、哈尔滨铁路局CTC、联锁仿真软件合同、工作量确认及生产通知单、西成线CTC、联锁仿真软件合同、区域商务销售市场启动授权确认书、西成线CTC、联锁仿真培训系统软件交接单及验收单、三间房站软件交接单、牡丹江车务段软件交接单及牡丹江车务段验收报告、齐齐哈尔站软件交接单、关于加快齐齐哈尔站接发车仿真软件开发进度的函、哈尔滨车务段软件交接单、关于加快哈尔滨车务段接发车仿真软件开发进度的函、售后服务记录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催款函、工作联系函、关于战略合作协议违约情况的说明函及回复函、验收通知函及其回复函、西安局集团公司成交公告-铁路非正常接发列车实训及考核研究、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培训中心银川运输培训基地行车实训室辅助设施采购项目评审结果公告、关于严重违反<战略合作协议书>的通知函、关于严重违反<战略合作协议书>的通知函的回复函、2018-2745号民事起诉状、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状、西成线成都局管内广元站、剑门关等站计算机联锁、CTC车务终端仿真培训系统合同、呼和局CTC车务终端及计算机联锁车务操作仿真培训软件开发合同、青藏公司单机版接发列车演练软件合同、广元车务段用户使用报告、青藏公司、呼和局、兰州局等用户出具的用户使用报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三间房站向北京全安合联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凭证、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车务段向北京全安合联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凭证、哈南站验收交接单、(2018)甘0105民初第2745号合同纠纷庭审笔录。结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1日,北京亚太智能公司(乙方)与兰州安信公司(甲方)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第4项约定:“合作范围(以下简称协议范围):合作区域为全国区域,甲方为乙方出具《授权书》。但乙方在启动某个区域市场(如铁路系统及相关院校)及项目产品时,乙方需提前向甲方书面报备并获得《区域商务销售市场启动确认书》,获得确认后才能开展推广。”该协议第一条第5项约定:“乙方在甲方认可后启动区域项目,甲方测算工作量,书面传送乙方,乙方确认签字后,与甲方协商此项目最终结算价。”协议第三条第1项约定:“甲方是乙方在协议区域范围内协议产品的唯一合作单位,乙方不能以任何名义再找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或自行研发本协议相同及类似的产品。”协议第三条第9项约定:“甲方承诺自身不涉足已经授权乙方的销售区域中的项目以及各种有关商务行为,包括经销和零售。在乙方作为甲方产品销售推广商的合作期间,甲方不可以建立第二家经销及推广商。”协议第六条第2项约定:“项目以乙方名义签订合同时,甲方开增值税发票给乙方,乙方收到用户款后按双方最终协议价格结算7个工作日内将款付给甲方。无论乙方是否收到用户款,乙方都需在半年内付完95%的合同款。”协议第八条约定:“本协议长期有效。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作需要提前两个月提出。本协议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协议第八条第3项约定:“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已没有意义,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协议第八条第5项约定:“任何情况下拟解除本协议约束力,甲、乙双方应签订解除本协议的说明书,并明确解除日期,该协议才能正式解除。”协议第九条第1项约定:“违反约定,无本协议或法律规定之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万。”第九条第2项约定:“甲方若直接或经第三方等名义将协议产品销售给乙方获得报备授权的客户,则属于违约行为,应向乙方支付三倍于该销售金额的款项作为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商业宣传推广费用的经济损失。”同日,兰州安信公司向北京亚太智能公司出具了哈尔滨铁路局、西安铁路局的两份区域商务销售市场启动授权确认书。
2017年12月15日,兰州安信公司与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南站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2018年5月16日,兰州安信公司(甲方)与北京亚太智能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和乙方就《哈尔滨南站接法列车模拟仿真软件》达成如下合作事项:1、甲方的权利义务:本项目以甲方的名义与业主签订合同,甲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保质保量全权负责研发产品的所有功能,并承担整个项目研发制作过程的一切费用。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负责项目中的一切商务活动,包括商务合同的签订、验收、回款等事项,并承担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017年12月18日,兰州安信公司(甲方)与北京亚太智能公司(乙方)签订哈尔滨铁路局CTC、联锁仿真软件合同(该合同包括哈尔滨车务段、牡丹江车务段、齐齐哈尔站、三间房站),该合同载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项目名称为哈尔滨铁路局CTC、联锁仿真软件;数量为35站;交付时间为2018年3月18日;双方还约定了联锁、CTC、铁路类型及技术需求进行了约定。同日,双方制作了亚太铁路与兰州安信工作量确认及生产通知单,其内容与双方签订的哈尔滨铁路局CTC、联锁仿真软件合同中载明的货物内容相一致,北京亚太智能公司作为定制方、兰州安信公司制作方在亚太铁路与兰州安信工作量确认及生产通知单上签字、捺印。
2017年12月18日,兰州安信公司(甲方)与北京亚太智能公司(乙方)签订西成线CTC、联锁仿真软件合同,该合同载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项目名称为西成线CTC、联锁仿真软件;数量为11站;合同附件就软件的技术规格进行了记载。同日,双方制作了亚太铁路与兰州安信工作量确认及生产通知单,其内容与双方签订的西成线CTC、联锁仿真软件合同中载明的货物内容相一致,同时还载明交付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北京亚太智能公司作为定制方、兰州安信公司制作方在亚太铁路与兰州安信工作量确认及生产通知单上签字、捺印。
2018年1月中旬,兰州安信公司对西成线CTC、联锁仿真软件陆续进行了安装。2018年7月,兰州安信公司对哈尔滨铁路局CTC、联锁仿真软件陆续进行了安装。
2018年10月23日,兰州安信公司向北京亚太智能公司发出催款函。同年11月9日,北京亚太智能公司向兰州安信公司发出关于战略合作违约的情况说明函。
另查明,2017年10月16日,北京亚太智能公司(乙方)与中铁十二局西成客专站房工程项目部签订物资买卖合同,该合同对采购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及交货地点,以及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进行了约定。北京亚太智能公司(乙方)与中铁五局西成客专站房工程项目部签订买卖合同。
2017年12月11日,北京亚太智能公司(乙方)与北京全安合联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车站接发列车模拟仿真软件、CTC模拟仿真软件委托开发合同。该合同载明:实施地点为:乙方所在地及哈尔滨车务段、牡丹江车务段、齐齐哈尔站、三间房站及其所属车站;交付的形式、内容及数量为:按《软件开发详细清单》要求执行;验收标准为:乙方交付的项目成果应符合本合同第一、二条所列要求与技术指标;该合同就违约责任约定为:乙方迟延交付软件,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每迟延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开发费用总额0.05%的违约金。该合同的附件包括哈尔滨车务段接发车软件开发详细清单、牡丹江车务段接发车软件开发详细清单、齐齐哈尔站接发车软件开发详细清单、三间房站接发车软件开发详细清单。
本院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北京亚太智通公司诉请,要求解除北京亚太智通公司与兰州安信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书》及其他分项合同及相关附件,并出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车务段、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车务段、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站点出具的模拟仿真系统存在问题要求更换、修理的函,拟证明兰州安信公司迟延交付软件,且交付的软件质量不合格;兰州安信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标的系模拟仿真软件,不属于种类物,国家没有强制标准,不应以合格与否确定,且北京亚太智能公司与北京全安合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车站接发列车模拟仿真软件、CTC模拟仿真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北京亚太智能公司与中铁十二局西成客专站房工程项目部签订物资买卖合同、北京亚太智能公司与中铁五局西成客专站房工程项目部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技术规范标准是兰州安信公司与北京亚太智能公司签订的哈尔滨铁路局CTC、联锁仿真软件合同及西成线CTC、联锁仿真软件合同的技术规范标准的表述不一致的,同时出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车务段、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车务段、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站点出具的验收交接单拟证明软件已通过验收;因兰州安信公司与北京亚太智能公司所签订的CTC、联锁仿真软件合同属于软件技术开发合同,其验收标准应以双方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为依据,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即应认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北京亚太智能公司虽向法庭出示了第三方出具的模拟仿真系统存在问题要求更换、修理的函,但兰州安信公司辩称北京亚太智能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CTC、联锁仿真软件合同中的技术规范与北京亚太智能公司签订CTC、联锁仿真软件合同中的技术规范不相一致,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北京亚太智能公司在未能就上述两个合同中载明的技术规范标准相一致,或已将北京亚太智能公司与第三方的技术规范要求明确告知兰州安信公司的情况下,主张兰州安信公司提交的CTC、联锁仿真软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并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合同,缺少事实依据,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北京亚太智通公司诉请,要求兰州安信公司承担因软件质量不合格造成北京亚太智通公司对第三方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滞纳金999241.45元(其中哈尔滨以5312195为基数,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3月18日起算至今;西成线以306万元为基数,计算10%的违约金);因北京亚太智通公司未能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兰州安信公司交付的CTC、联锁仿真软件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哈尔滨铁路局、西成线CTC、联锁仿真软件合同中的技术要求,且也未能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其已向第三方承担了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而主张兰州安信公司承担上述民事责任,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北京亚太智通公司诉请,要求兰州安信公司承担,北京亚太智通公司为兰州安信公司根本违约而寻求替代品多支出的成本人民币200万元整;因北京亚太智通公司未能就兰州安信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向法庭出示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主张兰州安信公司承担该项经济损失,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北京亚太智通公司诉请,要求兰州安信公司承担因介入销售,致使北京亚太智通公司的损失人民币4381000元,并出示相关照片及视频拟予以证明,北京亚太智通公司虽出示了照片及视频资料,但其出示的照片及视频资料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全面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亚太智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亚太智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62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亚太智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兰英
审 判 员  管兰成
人民陪审员  任国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