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8223号之一
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复盛镇盛泰路**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RBRJ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码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院**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5135418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安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邮寄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5.81元,减半收取计4577.91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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