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相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相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银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3执445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相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银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相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银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16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银光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相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195675.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贺甜
打印:贺甜校对:贺甜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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