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相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相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银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恢164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杜丹。
被执行人陕西银光科技有限公司,刘莺。
申请执行人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银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字第166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银光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银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核实,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为195675.5元及利息。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超
审判员 文丛达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