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保102号
申请人上海相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1500号802B室。
法定代表人杜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银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26号百隆广场A座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相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银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依法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1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银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6541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陕西银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465418元的等值财产。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西安银行城南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50×××60,实际冻结金额额2163.74元。嗣后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及房产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经反馈,均无可采取措施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民初18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鹏
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
合议笔录
时间:2018年3月26日
地点:本院执行局220室
案由:财产保全
合议庭成员:闫伟忠、**、**
主持人:***
承办人:***
记录:***
闫:今天我们一起合议申请人上海相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银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首先由承办人汇报案情。
*:申请人上海相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银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依法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1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银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6541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陕西银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465418元的等值财产。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西安银行城南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50×××60,实际冻结金额额2163.74元。嗣后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及房产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经反馈,均无可采取措施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案情汇报完毕,现提交合议庭成员予以评议。
(合议庭成员评阅案卷相关材料)
闫:关于本案,我认为本院已依法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本院(2018)陕0113执保102号案保全完毕。
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同意***同志的意见,依法裁定本院(2018)陕0113民初18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董:二位同志的观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我同意依法裁定本院(2018)陕0113民初18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合议庭决议:
本院(2018)陕0113民初18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