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终70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银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26号百隆广场A座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相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00号802B室。
法定代表人:杜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银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上海相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银光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审中提起了反诉请求,该请求与本诉系同一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故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63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