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民初8937号之二
原告:杭州富阳智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山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2814311X0。
法定代表人:王永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刚,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734598。
法定代表人:李玉华。
原告杭州富阳智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智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货款的利息损失2136元(以7859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暂算至2018年11月15日止,主张支付至实际支付日止)。2018年12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智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智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827元,合计852元(预收264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智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喻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