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民初10964号
原告:重庆蚂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星村1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PAHRX3。
法定代表人:张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长生,重庆道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重庆道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734598。
法定代表人:李玉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蚂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蚂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蚂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蚂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2.5元,减半收取671.25元,由原告重庆蚂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品
书 记 员 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