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2096号
原告:重庆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734598。
法定代表人:李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6636233486。
法定代表人:陶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2.5元,由原告重庆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劲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毛荧月
书 记 员 张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