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恒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重庆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1674号
原告:山东恒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许营镇。
法定代表人:付言林。
被告:重庆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华。
原告山东恒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恒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恒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一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