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775号
原告重庆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66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734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合肥中应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汴河路8号原创生活雅苑12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中应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