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025号
原告重庆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66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734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倩,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尚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正中工业厂区10栋一层西A。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尚想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未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