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智盛世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颖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鑫智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民终7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颖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13层B座13B。
法定代表人尚新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鑫智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55号11层1102室。
法定代表人**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4月7日出生,北京鑫智盛世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颖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颖利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鑫智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7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华颖利达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颖利达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华颖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九十三元,由北京鑫智盛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六百三十元(已交纳),由北京华颖利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六十三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九十三元,由北京华颖利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