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永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永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数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8民初5894号
原告:北京联合永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3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0。
法定代表人:冯国馨,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宏斌,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路4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H。
法定代表人:于英涛
被告:***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浦口区南京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台中路99-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G。
法定代表人:林进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联合永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数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后,经审查发现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297134.35元。因发生在杭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涉立案标的5297134.35元,已超出本院级别管辖的范围,应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晓花
人民陪审员  章 抒
人民陪审员  傅利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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