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永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永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数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758号
原告:北京联合永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3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冯国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宏斌,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于英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南京海峡两案科技工业园台中路99-288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亭、叶欣,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联合永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数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联合永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宏斌、张妮,被告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数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欣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6月13日,原告北京联合永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联合永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联合永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4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222元,由原告北京联合永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北京联合永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李奕
审 判 员  牟丹
人民陪审员  王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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