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凯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重工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沈阳凯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辖终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重工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电子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贺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凯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文德西街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太原重工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65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太原重工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万柏林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上诉人太原重工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小店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