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航天中为数据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航天中为数据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兴通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651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航天中为数据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神州大道**超大型航天器总装测试实验中心科研楼主楼**及东西配楼。
法定代表人:王诗奎。
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兴通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滨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津滨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胡志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航天中为数据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兴通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一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49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兴通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5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岳森